淮府秘〔2015〕12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24 08:28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企业上市(挂牌)奖励的若干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提出如下意见:

一、上市奖励政策。企业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在安徽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后,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市财政再给予45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

二、挂牌奖励政策。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由挂牌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挂牌后在新三板实现交易,市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需要股改的成长板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不需要股改的科技板、农业板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再按上述奖励政策给予上市、挂牌企业相应奖励。

四、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五、县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制定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

六、奖励资金申报程序。符合奖励政策的本市企业,申报县区、管委会奖励资金的,应向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申报,由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申报市级奖励资金的,应向市政府金融办申报,按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资金拨付给企业,奖励资金从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的无偿补助部分统筹解决。

七、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市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等重点支持上市(挂牌)企业。

八、如企业自行中止上市、挂牌,或在辅导期(上市辅导期不超过3年,挂牌辅导期不超过2年,如遇企业不可抗力因素,辅导期相应顺延)结束未能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取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回其所获得的政府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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