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府办〔2015〕18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08:44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淮各金融机构: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8日    

淮南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考核奖励办法

 

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淮南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

(二)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全市各保险公司;

(四)淮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五)全市各证券经营机构;

(六)全市各融资担保机构;

(七)全市各小额贷款公司。

上述机构成立满1个会计年度方能参加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突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原则;

(二)坚持鼓励和促进发展原则;

(二)坚持量化考核为主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金融监管机构

主要根据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当年全市信贷增量导向性计划,为淮南市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以省级以上机构正式文件确认为准)等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当年全市信贷增量导向性计划完成比例低于100%的,或当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不予评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

1.考核说明

(1)当年完成市政府信贷增量导向性计划低于100%的,不予评奖。

(2)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贷款余额:当年末各项贷款余额(相关数据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统计口径确定,下同)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贷款增量:当年各项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政府类项目贷款余额:当年末政府类项目贷款余额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类项目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政府类项目贷款增量:当年政府类项目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政府类项目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5)小微企业(含农户贷款,下同)贷款余额:当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6)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当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7)中长期贷款余额:当年末中长期贷款余额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8)中长期贷款增量:当年中长期贷款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9)缴纳税收:当年在淮缴纳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10)纳税增量:当年在淮缴纳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占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增量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11)存贷比:非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达到75%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分;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比达到70%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当年增量存贷比达到80%的,加4分;达到90%的,加6分;达到100%的,加8分。此项最高加10分。

(12)表外融资:当年引入信托、保险、证券、总行资产池资金或通过发行定向理财产品为市内企业融资,每1亿元加1分;当年通过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为市内企业融资,每1亿元加0.5分。此项最高加10分。

(三)保险公司

1.考核说明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缴纳税收: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保险公司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当年实际赔付额: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当年实际赔付额分别占全市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实际赔付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当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其农业保险业务赔付额占全市农业保险赔付额的比重情况的10%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当年开展“保险+信贷”合作业务,每实现100万元贷款,按0.5分计分。此项最高加10分。

(四)淮南市保险行业协会

主要根据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组织、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当年全市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全市保险机构全年税收同比无增,不予评奖。

(五)证券经营机构

1.考核说明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缴纳税收:当年在淮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证券经营机构在淮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加倍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证券交易量:当年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占全市证券机构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交易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当年每辅导1家企业成功上市加5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加3分;每辅导1家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加1分。此项最高加10分。

(六)融资担保机构

1.考核说明

(1)注册资本未达到省行业监管部门准入门槛要求的,不予评奖。

(2)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担保余额:当年末为本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担保余额占全市融资担保机构为本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担保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缴纳税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融资担保机构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额:开展此项业务并达到200万元的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另加1分。此项最高加10分。

(4)当年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当年融资担保放大3倍及其以下的不得分,超过3倍的加0.5分,每增加0.5倍再加1分。此项最高加10分。

(七)小额贷款公司

1.考核说明

(1)注册资本未达到省行业监管部门准入门槛要求的,不予评奖。

(2)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和金融案件的,不予评奖。

2.考核指标

(1)贷款余额:当年末贷款余额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2)贷款增量:当年贷款增量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增量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3)贷款客户数:当年末贷款客户数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客户数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4)缴纳税收:当年缴纳的各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占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纳税地方留成总额的比重情况计分,即为此项得分。

四、考核程序

(一)每年一季度开展对上一年度的考核。其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对保险机构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淮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对融资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比,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会同“两类机构”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确定考核等次;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信贷增量导向性计划、为淮南争取到的优惠政策核定;对淮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考核,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保险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表彰奖励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考核等次及表彰奖励

(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情况,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12万元,二等奖奖金10万元,三等奖奖金8万元。

(二)根据得分情况分别排出保险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名次,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三)根据得分情况分别排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名次,分别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

(四)对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等奖执行。对淮南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奖励标准,原则上比照保险业金融机构二等奖执行。

(五)获奖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由“两类机构”行业协会予以通报表彰,其他获奖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抄送获奖机构上级单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