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府办〔2015〕19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08:44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

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淮各金融机构:

《淮南市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8日    

 

淮南市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

评选奖励办法

 

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淮南经济转型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淮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淮南分行、各股份制银行淮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淮南市分行、徽商银行淮南分行,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凤台农村商业银行、凤台通商村镇银行。

二、评选内容

金融机构开发、推广的适合实体经济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在管理运营机制、授权授信方式、信贷产品、表外融资、直接融资中介服务以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方面的创新经验和做法。

创新认定标准:

(一)管理运营机制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的职能和机构设置上有一定突破,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三农”等群体的专业性对口服务。

(二)授权授信方式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减少审批环节,增加授信额度,能为客户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信贷产品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在客户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品种或方式上有一定突破,能为客户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担保抵质押物选择。

(四)表外融资品种创新。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不纳入贷款口径统计但又切实为客户提供有效资金支持的产品开发上有一定突破。

(五)提供直接融资中介服务创新。主要是指在为企业发行债券、集合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上有一定突破。

三、评价指标及分值(最高分100分)

(一)产品(服务)创新等级(最高分20分)。根据产品(服务)是否为系统内首创、上级行开发省内推广试点及其他首次办理情况相应分为三个等级,并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其中,系统内首创的,得20分;上级行开发省内推广试点的,得15分;其他情况的,得12分。

(二)产品(服务)对象(最高分20分)。根据适用的大、中、小微(含涉农)企业不同对象,对产品(服务)给予不同分值。其中,仅适用大型企业的,得10分;适用中型企业的,得12分;适用小微企业(含涉农)的,得15分;全部适用的,得20分。

(三)产品(服务)成效(最高分50分)。综合考虑申报创新产品(服务)业务量的大小、创新受益面等情况,给予不同分值。具体分值分配:受益企业数(最高分10分)、受益个人数(最高分10分)、业务量(最高30分,涉及贷款的产品,贷款余额最高得10分,贷款发生额最高得20分)。各项指标得分根据该指标值在全部申报产品中的相应指标值排序计分。

(四)其他(10分)。根据金融机构创新机制建设、创新产品(服务)的社会影响力等情况确定相应分值。其中,社会影响力主要根据该产品的媒体宣传等级及社会知晓度评分。

四、评选组织

为确保考核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市政府成立淮南市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市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五、评选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金融机构认真梳理上年度各自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开展情况,拟写申报材料,填写《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按照规定时间报创新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现场审核。调阅金融机构相关台账,核对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申报表内容真实性。

(三)综合评价。领导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表)、现场审核情况,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初步确定创新项目,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相关奖项可空缺)。

(四)认定奖励。领导小组将初步确定的创新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认定。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获奖单位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

六、成果运用

适时组织召开金融创新经验交流会,总结金融创新经验,对获奖单位进行公开表彰;利用新闻媒体、市政府金融办网站宣传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提高创新产品社会认知度,扩大创新产品的客户覆盖面。

七、有关要求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建立完善创新工作台账和金融产品数据库,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及创新申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创新评选领导小组将取消其当年荣誉和次年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抄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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