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府〔2015〕31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4-24 15:46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

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和省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融资担保行业科学、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尚未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的大通区、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毛集实验区要通过新设立、借壳重组等方式组建国有或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推动融资担保机构重组联合,组建以市融资担保公司为基础和主体的市融资担保集团,形成以市担保集团为龙头、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的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二、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实力

从2015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市级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市、县(区)国有投融资公司参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吸引社会资本参股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县(区)融资担保机构资金实力。

三、推动银政担深度合作

落实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分担和代偿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财金〔2014〕1980号),实现地方担保机构、省级以上财政和再担保机构、银行、当地财政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单户2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代偿风险。市、县(区)要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从2015年起,市财政从市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市财政所承担10%风险补偿部分,各县区财政也应安排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承担各自10%风险补偿责任。各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尽快与省担保集团、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协议,并按照新的银政担合作模式尽快开展业务。

四、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度高、风险低的小微企业采取信用担保方式。支持“银行+保险+担保+财政”多业态合作模式,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加大反担保方式创新,积极推行无形资产抵押、林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政策性农业保险单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支持有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直接融资工具提供担保。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增加融资担保机构的发展空间和盈利模式。

五、指导融资担保机构完善管理

推动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风险防范制度等内控制度,以制度建设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六、加强融资担保机构队伍建设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挂职交流等方式为县区新设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输送专业人才,帮助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从市融资担保公司等长期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挑选经验丰富的骨干,对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招聘金融、法律等专业的毕业生,充实到融资担保机构,提升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七、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继续做好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结果,深化银担合作。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评价,把融资担保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合规经营等纳入融资担保机构的考核指标。充分运用考核结果,把考核结果与政策扶持、监管评价、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等结合起来,提高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八、优化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环境

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等部门要为当事人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提供支持。对资产价值明晰的企业,试行由融资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提供价值确认书,国土资源、房地产、工商等部门根据双方确定价值进行登记。定期召开法院、国土资源、房地产等相关部门会议,解决融资担保机构抵押物快速处置等问题,防范道德风险。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为过桥资金为信誉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九、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

完善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强化县(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市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专家团队,不断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行业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市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监分局等部门参与,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风险事件和苗头问题的研判,提高风险快速处置能力。

十、督促融资担保行业加强自律

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开展教育培训、实现行业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指导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服务等职责,积极开展人员培训、行业自律规范制定、行业统计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交流活动。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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