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淮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其他权力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1 17:18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备案(设立、变更、取消试点资格)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解散、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5.《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6.《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金〔2020〕13号)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小额贷款’字样。对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放《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证》,并经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方可营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知县区监管部门领取相关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管理要求,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准予备案,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在设立或变更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或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2

其他权力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九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8〕1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变更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3.《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第八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超过20%的股东向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持股5%以上20%以下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设区的市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通知县区监管部门领取相关批复。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制度,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对其经营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通知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通知的;

3. 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备案,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 在变更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在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3

其他权力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备案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设立分支机构;(二)合并、分立;(三)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四)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依法对公司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通知县区监管部门领取相关批复。

5.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制定地方金融组织监督检查计划,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通知的;

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备案通知的;

3. 因审查不力或违规备案,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4. 在变更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 在变更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4

其他权力

典当年审

 

1.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2.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五章:年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典当企业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年审报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商务部。

3.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取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三年内实现年审全覆盖,减轻典当行年审负担。同时,年审期限延长为6个月,起止时间为次年4月1日至9月30日。

1.通知阶段责任:根据上级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及时向各典当行下发开展年审的通知,督促各典当行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准备年审材料,并按时报送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2.初审阶段责任: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审查企业年审材料,按照年审重点,逐条确定初审情况。

3.报告阶段责任: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上报年审初审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实施年审工作的;

2.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年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