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分表(2023年版)

发布时间:2024-01-11 17:17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1.《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2.《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依照规定办理发生事项备案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4.《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重大风险事件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六条: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出借、出租许可证件或者试点资格取得文件的,或者违反第三项规定,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7.《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或者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 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 决定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 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 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对典当行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商业保理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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