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行政处罚目录分表(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7 15:52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负责监督管理融资担保公司的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2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二)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三)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3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4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受托投资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5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四)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2.《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或者业务开展情况,或者未报告其发生的重大风险事件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7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二)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三)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第一款: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对融资担保公司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执行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的措施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融资担保公司被罚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融资担保公司处以罚款的,根据具体情形,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融资担保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或者终身禁止其担任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6678103

 

9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资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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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典当行从事动产抵押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对典当行从事对外投资的处罚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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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变更事项的类似违法事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使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监管阶段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监管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法缴罚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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