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他权力目录(2019年版)

发布时间:2020-01-06 09:05信息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其他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核备案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二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52号)附件1第十一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住所;(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五)修改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小节:“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小节:“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二条第一款第2小节:“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第三条第二款:“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4.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下放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3〕300号)一、下放审批事项范围(一)小额贷款公司下放审批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变更、经营场所变更;资本金100%以内的增资扩股、除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股权变更审批。二、下放审批事项承担主体 各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省管县小额贷款公司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2 其他权力类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转报 1、《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3、《安徽省商务厅行政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省商务厅49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42项,第22项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下放受理权。
4.市委编办《关于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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