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被列为非法金融活动

发布日期:2021-10-08 09:47    作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日前,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再次强调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包括泰达币等所谓稳定币,均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撮合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同时提出三项具体措施,保持对虚拟货币炒作活动高压打击态势。一是建立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的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监测预警。三是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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