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等部门发文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

发布日期:2019-10-25 17:14    作者: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阅读:    字体: [大]  [中]  [小]

10月23日,银保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补充规定》保持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坚持从严监管,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承担主体监管责任。

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是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结合实际分类处置,推进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结清不持牌机构的存量业务。    

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是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各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妥善结清存量业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汽车经销商、销售服务商等机构不得经营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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